我真不是金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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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章 为什么不是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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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请求法官允许将数据投影到幕布上,这也符合如今的诉讼可视化改革要求。

再加上有直观的数据呈现,方便了理解和思考,法官当然不会拒绝。

很快,在书记员的帮助下,张远让四位实习律师验证并整理出来的小红车车锁问题的数据便呈现在了包括旁听席在内的所有法庭内成员的视线里。

张远:“这是我们在确认被告是否尽到管理义务时,针对被告运营的小红车进行的一项调查所获得的数据。

在数据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将近有三分之一的小红车车锁存在问题。

轻易或者稍微多尝试一下就可以轻松打开。

而这,也就是被告旗下共享单车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种车锁的存在,使得不论是多大的未成年人,亦或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都有可能打开车锁,并将单车骑走。”

共享单车的车锁存在问题。

最开始想要利用这一问题的时候,张远是希望从车辆的质量问题进行突破的。

然而,当他花了大力气查询有关共享单车的质量标准的时候,却发现根本查不到相关的标准规则。

这大概就是一个新事物产生之后,过快的发展就体现出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管理上的滞后性了。

共享单车的质量标准查不到,张远又转头查询自行车的生产工艺以及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

当把目标换成自行车后,相应的规定和标准确实很容易就被找出来了。

可是,找出来的这些规定中,却没有一条是涉及车锁方面的要求的。

想来也是正常。

毕竟在一辆自行车当中,车锁并非必备零件。

所以在这上面找车锁的标准,自然是南辕北辙的。

但是,自行车上找不到,并不意味着单独的锁具安全标准里找不到适用在自行车上的用锁产品质量标准。

找到了可供执行的标准之后,再加上之前获得的数据。

对于小红车车锁存在的问题,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有了这么显而易见的结果,但张远并没有立刻选择通过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小红车的车锁质量问题。

因为可以想见。

如果自己提前花费精力和财力做这方面的鉴定。

等拿着鉴定报告到了法庭,被告的代理律师必然会对报告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接着就是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

而那时,法庭出于谨慎的态度,也必然会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

时间肯定会被延后,关键是前期的投入,自然就打水漂了。

本着能省就省的原则,因此这次的开庭,张远只是出具了数据。

并提出了质量的问题。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说完了车锁的问题,张远继续往下,先是总结了一番这一问题与自己的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

“因为车锁质量问题的存在,以及轻易能被打开,这才导致了本案的受害人,可以骑着被告旗下的共享单车上路。

而被告作为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在将车辆投放到公共区域之后,理应预见到相应的风险和面对的不同对象。

但却在这样理应预见的基础上仍然大量使用质量存在问题的自行车锁,这就很容易让人怀疑,究竟是被告管理上存在漏洞,还是说因为劣质车锁的廉价,故意选择使用。

因此,因为被告管理上的问题,质量上的缺陷,以及公共场所里没有对相应人群的针对性管理和防备,才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有侵权的行为和结果,还有被告的过错,所以被告自然应当为悲剧的后果承担责任!

其二,家族独子的亡故使原告家族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整个家族被悲痛淹没,未来暗淡无光,所以,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本案中,死者是未成年人。

一个拥有无限未来,无限可能的未成年人。

虽然,他在导致最后悲剧发生的结果上也存在有一定的过错。

而且原告也知道,社会舆论也好,媒体评论也好,都将这位不幸夭折的孩子定性成熊孩子。

然后我们想说的是,十来岁左右的年纪,或许只是刚刚学会骑自行车,并且很可能对世界上的一切还充满好奇。

唯一的过错,就是没有预见到在马路上骑行单车的危险。

在这里,其实我很想反问一下被告,以及在场的旁听席中的大家。

我希望你们能够回想一下自己的十几岁。

在自己十几岁的时候,你们做过调皮的事情吗?

你们做过错事吗?

有没有打过架,有没有骂过人?

有没有偷偷骑着家里的自行车上过路?

如果你们的答案是肯定的。

那么现在大家都是成年人了,又有什么理由,要去责备一个在他本该有的年龄里做了他很可能做的事情呢?

这孩子,他欺负别人了吗?

他校园霸凌了吗?

他偷鸡摸狗往粪坑里扔鞭炮了吗?

在给别人带上熊孩子的帽子之前,我们是不是应该审视一下自己,当年的自己,是不是也就是如此?……”

所谓的精神抚慰金,抚慰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上的伤害,是因为有感性的存在。

所以张远在解释自己理由的时候,便根据这一特点,更多地从感性的角度来阐述抚慰金的合理性。

同时,要想让人觉得这个抚慰金是合理的,那就得先将被戴在死者胡晓明头上的“熊孩子”这顶帽子摘下。

否则,恶意之下,就算你的理由说出花来,结果仍然没有人买账。

但是,怎么才能摘下帽子呢?

那就是,将死者胡晓明虚拟化,形象化。

把胡晓明的形象虚拟成孩子的天性。

并引起大家的共情。

是啊,所有的成年人都是从未成年人的阶段经历过来的。

说不定坐在键盘前正义凌然地将一顶顶“熊孩子”的帽子抛给他人的家伙们,小时候做出来的事情更加地不堪和难以回首呢。

然后,凭什么等你长大了,自己经历过了,就开始要求其他小孩子,安安当当,一日三餐,除了作业就是补习班,不能有一点孩子心性了?

张远照着这个思路,将精神抚慰金的部分的理由进行了补充。

至于事实部分,这个就不好说了。

总不能说死者的三姑六婆祖孙三代都很受伤,所以才要求这么高的抚慰金的吧。

于是,这一部分便被一笔带过了。

最后是公益性质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召回单车,解决车锁问题之后才能重新投放。

关于这一点,张远并没有多说。

想来本身就不是胡父胡母的关键要求。

而且车锁的质量也有相应的标准,这在之前说起被告管理过错、质量问题时就已经有所提及。

所以这时候,只要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规则,将诉讼请求和规则联系在一起也就行了。

******

因为涉及到感性代理意见的描述,所以张远占据的时间比较久。

等到他终于念完自己准备好的代理意见,等了半天,没见法庭里出现丝毫的反应。

旁听席上,记者们在刷刷刷地记录着什么。

审判区,书记员还在快速地敲打着键盘。

审判席上,法官皱着眉,还在低头思考着。

而坐在张远对面的被告席上,代理人们也低着头紧张地涂涂画画。

张远知道,这是他们在根据自己刚刚的代理意见,紧张地修改着之前已经准备好的代理词。

这样的安静持续了将近一分钟。

反应过来的法官这才用轻声的咳嗽提醒了一下现场:

“下面请被告发表你们的代理意见。”

“好的,法官。”

两位律师中,更年轻一些的沈飞整了整自己的状态,开始结合新改的内容,发表他们的意见,

“基于本案的事实以及原告的代理意见,被告认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首先是被告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问题。

虽然被告运营的产品叫做共享单车,但其实,它就是普通的自行车。

所以对于共享单车的管理,我们也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为标准进行要求。

不论是私人的自行车也好,还是共享单车也好。

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是自用,一个是以短时出租的形式对外经营。

但他们的本质不变,都属于私人财产。

作为私人财产,我们知道普通的自行车停放在公共区域,任何人都不能代为处置。

那么共享单车也一样。

作为运营公司,也即被告公司的私有财产,当它被停放在公共区域的时候,如果不经被告同意以及和被告产生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自然,也是任何人都不能代为处置。

而且,不能动用他人的东西这是最普通的共识和常识。

那么在本案中,死者就是放弃了这种共识,以非法的手段处置了被告的私有财产,这是死者的,而不是被告的过错。

被告没有过错,自然也就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

其次是车锁的质量问题。

刚才原告代理人所谓被告的车锁存在质量问题。

在这一点上,我们想要说的是,原告所引用的规则和标准,那是对单独、孤立的自行车锁的规则和标准。

在本案中,共享单车的车锁是共享单车的组成部分,它所起的关键作用,并不是为了限制他人和预防盗窃。

而是和被告旗下的共享单车app相协调,通过密码发放,车锁解锁等一系列的动作,完成被告与使用人之间的临时租赁合同的签订和生效。

所以,被告所依据的标准和规则,在本案中是不适用的。

共享单车的车锁虽然名为锁具,但实际上,他是是双方形成合同关系的媒介和手段。

其二,是精神抚慰金的问题。

因为在本案中,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过错为前提,以无过错为例外。

在无过错的例外中,本案的事实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例外。

所以,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明显是于理无据的。

更何况,七百万的精神抚慰金,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告提出这种高额的诉讼请求,显然是滥用诉权的一种表现。

其三,是召回车辆,改进车锁的问题。

之前说了,车锁只是促成合同的手段。

那么,在被告并不存在过错,且车辆也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原告却要求被告召回全部共享单车。

这要求,明显是过分的,也和其他诉讼请求一样,于理无据,于法无据的。”

“另外我还想再补充一点。”

贾冰在沈飞说完之后,也立即开口,

“案件的审理,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什么叫做以事实为依据呢?

那就是所有的事实,包括案件参与方在庭上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作为印证。

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并基于诉讼求情发表意见和理由的时候,也应当遵循这一标准。

但原告却一直从感性的角度描述事实部分,我认为,这不仅毫无意义,也有故意拖延庭审时间的嫌疑。”

毫无意义?

拖延时间?

张远没想到对方的代理律师会给自己戴上这样的帽子。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谁不知道啊!

但是,自己不就是为了能够在案件事实上,降低大家对熊孩子的恶意吗。

社会舆论先于法庭给受害者扣上了帽子。

那么把这个帽子摘除,也是应有的作为啊!

你们对小孩扣帽子是基于感性的认知,难道自己就不能基于感性,影响你们的认知吗?

所以,为什么就不能进行感性代理了?

这案子又不是陪审团审理的!

对了,陪审团审理……

想到这里,张远突然有种失策的失落感。

既然想用感性的内容影响他人的判断,为什么当初自己就没有坚持申请陪审团审理呢?

事实上,也不是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啊!

那时候担心熊孩子的定性太根深蒂固,自己选择陪审团审理反而可能弄巧成拙。

所以,归根结底还是自信上出问题了吗?

还是说从内心深处,自己也认可受害者胡晓明是熊孩子的定性。

然后觉得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感性也好,理性也好,或者其他角度,说服陪审团的成员转变观念,修改认知?

隐隐然,张远有了一种不知道该是庆幸,还是遗憾,或者悔不该当初的复杂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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